老年人助餐服務是關乎千家萬戶的民生大事。為推進我市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優化提升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水平,推進助餐配餐服務安全、規范、長效開展,日前,我市制定了《南昌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依托縣區(開發區、管理局)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規劃設置,提供助餐配餐服務的場所,以解決老年人吃飯不方便問題。
六種模式
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我市按照“中心城區15分鐘、遠郊(農村)地區20分鐘”的原則,綜合考慮地區人口密度、老齡化程度及分布狀況、用餐服務需求、服務資源、服務半徑等因素,合理布局助餐服務點,提供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
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采取六種模式提供:
鄰里互助服務模式,探索開展鄰里互助和流動餐車助餐服務模式,鼓勵助餐機構通過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為行動不便的特殊困難老年人提供上門送餐服務;
餐飲企業+助餐服務模式,引入社會信譽良好且具備相關資質的餐飲企業,設置老年人助餐服務專區(窗口),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社區食堂+助餐服務模式,依托物業企業、高校、企事業單位等現有食堂設施,開辟老年人助餐服務專區(窗),開放內部餐飲資源;
餐飲企業+社區+助餐服務模式,依托國有平臺、大型優質餐飲企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等,通過與社區養老服務站、物業、社區服務中心、社會組織等合作方式提供集中配餐送餐服務;
自建廚房服務模式,由政府出資或社會力量出資,利用社區(單位)閑置房屋等資源自建廚房,設置就餐場地,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提供助餐配餐服務;
養老服務機構服務模式,主要依托養老機構、社區養老服務站、農村頤養之家等現有養老服務設施開展。
集中就餐區域面積
不少于20平方米
《辦法》明確,助餐服務可委托專業服務機構運營管理,運營機構應具備與開展助餐配餐服務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及工作人員。其中,運營機構在助餐服務點場所內制作、加工、分餐、清洗消毒餐飲具的,應符合我市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管理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3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且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此外,助餐服務點同時具備制餐和配餐功能的,廚房區域和食品庫房面積之和不少于30平方米;具備配餐功能的,應滿足半成品加工需要。同時,集中就餐區域面積不少于20平方米,能夠容納10名以上老年人同時就餐;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設有滿足老年人需求的無障礙設施并進行適老化改造;按照食品安全相關規定設置就餐等功能區,并配備適合老年人使用的桌椅、用具、空調等設施設備。
助餐服務點需配備
刷卡或刷臉設備
依據《辦法》,助餐服務點統一由縣區(開發區、管理局)民政部門進行編號管理,在室外醒目位置懸掛南昌市助餐服務點標識牌,并統一門楣標識,依托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等拓展助餐服務功能的,可直接加掛“養老助餐”標識牌。
助餐服務機構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項制度,嚴格執行《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完善餐食溯源機制,做好食品留樣,對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同時,助餐服務點應當配備市里統一的刷卡或刷臉設備,主動接入并使用南昌市養老服務信息平臺開展服務,主動承擔特殊困難老年人的身份認證和優惠登記,確保服務對象通過人臉識別實時享受直接優惠,確保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安全性。
老年人需要助餐配餐服務的,應當通過南昌市養老服務信息平臺填寫服務需求登記表、出示身份證及相關證件,選擇助餐服務點。線上申請存在困難的老年人也可以向街道(鄉鎮)線下提出申請,由街道(鄉鎮)按照有關規定為老年人辦理。助餐服務機構應當協助老年人辦理相關業務。老年人登記服務需求后,老年人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縣區民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對本市戶籍老年人享受就餐補貼資格進行確認。老年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所在街(鄉鎮)應當予以協助,老人直接享受便利的助餐服務。
出現食品安全事故
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提出,民政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應建立健全協同監管和通報機制,加強對助餐服務點運營服務的監管。街道(鄉鎮)對檢查反饋的問題,應當督促助餐服務點進行限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相關部門,助餐服務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整改。
同時,縣區(開發區、管理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助餐服務點運營機構的名冊清單,匯總后通報同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并通過民政平臺、政務服務網站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h區(開發區、管理局)民政部門應當主動公布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務舉報、投訴渠道,依法受理并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另外,民政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聯合建立老年人助餐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機制,實行“黑名單”制度管理,對出現重大安全事故或社會反映惡劣的,列入監管“黑名單”,責令退出運營管理。
助餐服務點出現擅自關停;餐飲質量較差,老年人投訴較多;正常運營期間連續3個月沒有老年人就餐;出現問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況的,應當視情況責令整改,或按照協議約定終止合作,取消助餐點資格,服務未滿2年的,應收回政府補助資金。此外,助餐服務點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騙取補貼資金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縣區(開發區、管理局)民政部門、街道(鄉鎮)應當立即按照協議約定終止合作,并由相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洪觀新聞